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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气盛加塞起纠纷 持刀捅人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本是一件小事,当事人双方却年轻气盛,不肯退让,小事变大事,孔某被依法判刑。

1月1514时许,被告人孔某驾车沿聊阳路自南向北行驶,在通过聊阳路收费站时加塞,与驾车正常通行的段某等人发生纠纷。后段某驾车(载贾某)追赶孔某,在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高庄桥附近,发生打斗,被告人孔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贾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贾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2月6,被告人孔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孔某同被害人贾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贾某自愿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孔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挑起事端在先,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案因民间矛盾而引起;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孔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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