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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专偷大学生物品 385元获刑七个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30岁的张某,年纪轻轻却不务正业,以大学生为目标,盗窃三次,共计385元,获刑七个月,后悔不已。

1月2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聊城大学东校区国防生训练场盗窃王某现金100余元、紫红色anello牌女士双肩包一个、无线蓝牙耳机一副,OPPO原装耳机一副及物品一宗,价值85元;盗窃刘某紫色梦之队牌女士双肩包一个, VIVO Y27型耳机一副,价值55元。

1月7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聊城大学西校区南操场东南台阶处,盗窃李某黑色女士托特牌手提包一个及物品一宗,价值35元;盗窃孙某黑色女士双肩包一个,希品牌充电宝一个(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OPPO R7手机专用数据线一条,价值30元。

1月13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聊城大学东校区国防生训练场,盗窃辛某黑色女式双肩包一个及物品一宗;盗窃王某橙色美特斯邦威牌双肩包一个及物品一宗,价值8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盗窃作案三次,盗窃总价值3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指认笔录;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部分涉案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某退赔六被害人经济损失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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