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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亡,叔叔代侄签字是否有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父亲酒后不幸坠井身亡,叔叔代替未成年的侄子贾某签订调解协议书,遭到贾某母亲的反对,认为调解协议无效。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依法驳回贾某母亲的诉讼请求。

 事情从今年3月2日说起,贾某的父亲是某老年公寓综合楼的水电暖工程的雇工,3月17日晚,贾某的父亲酒后掉进所施工的楼房电梯井内死亡,死亡当日,贾某的母亲受到巨大的精神打击住院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案外人贾某的叔叔擅自做主,安排未成年的侄子贾某与该工程的负责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担50%的责任,一次性补偿20万元给受害人的家属,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等。

贾某的母亲,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并且认为自己的孩子虽然在该协议签字,但当时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协议无效。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1.涉案调解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2.贾某的母亲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支持双方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供了证据,原被告质证时,均对对方所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所载明的客观内容没有异议,但对对方所要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本院经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分析,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根据各证据与本案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依照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原则,认证如下:案外人贾某的叔叔身为贾某的叔叔,作为其近亲属代表死者一方处理其后事,被告一方有理由相信贾某的叔叔代表的是死者家属的共同意思表示,有理由相信其取得了死者其他近亲属的共同授权,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且原告一方也已经接受了被告赔付的20万元现金,因此,其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原告现以没有签字为由反悔并要求确认调解协议书无效于法无据,也于情相悖。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有效支持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具备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有效支持其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死者贾某的父亲酒后不慎坠入工地电梯井中,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实属不幸。案外人贾某的叔叔作为死者的近亲属,代表贾某的亲属一方出面与被告方在公安派出所的协调下达成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能够认定是代表了贾某一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现原告以“不知情、未授权”钱洪良“擅自做主”为由要求确认涉案调解协议书无效,并不符合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也有悖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对原告请求确认涉案调解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母亲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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