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子酒后滋事妨碍公务均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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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 ||
两男子无视法律,酒后滋事,打骂民警,日前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两起案件,俩被告人张某与刘某均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九个月。 2016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附近滋事,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凤凰工业园派出所民警贾某等四位同事出警后对其进行劝解。但被告人张某不但拒不配合调查,反而辱骂出警人员,并捡起啤酒瓶将其中一名出警人员的头部砸伤。 5月7日,张某与该被砸伤民警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砸伤民警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000元并已过付。 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与朋友三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附近的饭店喝酒后,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至某中心幼儿园门前滋事。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梁水镇派出所民警陈某在出警过程中,向刘某出示警官证并进行询问,但被告人刘某却卡住陈某的脖子并推搡陈某,将其摁倒在地,造成陈某左手肘部和右膝盖受伤。当日对刘某抽取静脉血进行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2mg/100ml。 东昌府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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