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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被骗 状告银行法院驳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自己盲目相信网上贷款信息,上当受骗后反而状告银行。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依法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说自己1月3日,在聊城某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1月9日,该银行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账户存款一次性转走49958元并被扣掉50元的手续费。

  刘先生认为自己的存款存在银行,银行有义务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而该银行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造成损失49998元。

  事实是否属实!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1月2日,刘先生在聊城个人贷款网上看到一条可以提供贷款的信息,刘先生便与对方联系要求贷款30万元,对方要求原告在银行开立一个个人账户并存入20%的验证资金,经对方电话验证存款余额后即可办理贷款业务。

  随后,刘先生便在被告处开立个人账户一个,存入现金10元,并开通了自助设备转账以及开通了电话银行业务并约定了指定转账户名为霍某,转出限额未填写,转出限额一栏中注明:若不填写(电话银行转出限额),则以电话银行默认的每日累计限额为准。

  原告于当日向霍某上述账户转款1元,同日存入自己的账户现金6万元,原告存款后拨打95580查询余额并让对方在电话里听取存款余额为6万元的情况。后原告再次拨打95580查询存款余额时发现存款被人取走并向聊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该案业经该刑事警察大队以诈骗案立案,尚未侦查终结。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原告在被告处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陆续有存款、转款等情况,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但原告在设立账户后按其欲贷款的对方要求设立了转账账户并多次与对方电话联系,尤其是原告在存入6万元现金后查询余额时输入了密码,被对方获取了密码并将款项转走,该款被转出系因原告的疏忽大意造成,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转款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50008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银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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