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参加驾驶员科目考试 俩人均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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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 ||
贾某委托自己的朋友刘某替自己参加驾驶员的科目考试,却没想到双双获刑,违法之事切不可行! 1月18日上午,被告人贾某委托刘某到聊城市车管所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组织的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科目一考试,在入场时被告人刘某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20日,被告人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贾某、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刘某在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贾某、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贾某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刘某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贾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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