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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老汉无子 侄子顶盆发丧引继承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家住郑家的陈先生生有两个女儿,去年年底,陈先生因病去世,按照农村的风俗,陈先生无子遂由陈先生的亲侄子为其“顶盆发丧”办理了相关的丧葬事宜。

  当家人还沉浸在亲人去世的悲痛之中,继承纠纷的矛盾随之而来,陈先生的侄子认为自己对叔叔已经尽了殡葬义务,有权要求分割叔叔的遗产,并且在叔叔死亡时经亲朋协商均同意自己过继给叔叔并负责丧葬事宜,现在婶子已改嫁,叔叔的俩女儿也已经出嫁,叔叔家里的房屋及耕种田地都闲置着,按农村风俗应由自己对此财产享有所有权并进行管理及使用。叔叔的俩女儿却认为父亲的财产可以由父亲侄子的份额,但也应有其二人及其母亲的份额,特别是二个女儿及婶子自己的财产及田地不应由侄子占有。

  针对双方的争执,为避免亲情的破灭,承办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对陈先生的财产进行了仔细的调查,陈先生与已改嫁的妻子周女士的共同财产系位于聊城郑家某村的院落一处包括北屋五间、西屋二间、东屋三间敞棚、大门一间,陈先生家庭四人承包地共计8亩,每人为2亩。另外,二个女儿还要求其母亲去世后再与其父亲并葬。如果该案判决会使双方矛盾激化,这样按农村风俗二个女儿和婶子不仅很难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而且婶子去世后与丈夫并葬的事没有侄子的操办(特别是矛盾激化后侄子还有可能阻拦),在农村是很难办成的。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农村风俗习惯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双方进行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如下协议:位于聊城郑家某村的院落及房屋由陈先生的侄子的父母亲即陈先生的亲哥哥夫妻俩继续使用,哥哥夫妻俩均去世后该院落及房屋的使用权归周女士;周女士去世后由陈先生的侄子丧葬并承担丧葬费用;院落及房屋的二分之一系陈先生的遗产,另二份之一的所有权归周女士享有;该院落及房屋被拆迁后,陈先生的俩女儿、周女士、陈先生的侄子各分得上述遗产补偿款或补偿权益的四分之一;陈先生家庭四人承包地共8亩(每人是2亩),陈先生享有承包权的耕地为2亩,陈先生家庭承包地8亩在被征用或占用前由侄子无偿耕种;承包期内被征用或占用后,陈先生的俩女儿、周女士、陈先生的侄子各分得耕地2亩补偿款或相关补偿权益的四分之一;其余耕地由俩女儿及周女士按2亩各自享用相关权益。

  本案法官利用农村风俗习惯与法律相结合成功调解了矛盾尖锐的上述继承案件,缓和了双方的矛盾,使双方释去了各自的心结,避免了日后的不断纷争,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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