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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汇源果汁 获刑四年处罚32万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私自生产假冒汇源果汁的陈某以及明知假冒却大量购买的孙某与贾某日前经过东昌府区法院的依法审理,陈某获刑四年、罚金32万,孙某获刑二年零三个月、罚金14万,贾某获刑二年、罚金13万。陈某说,自己是从2013年5、6月份开始生产假冒的汇源果汁的,生产的地址是莘县大张家镇。2012年8月份,建了个“明泉饮料厂”,之后就在这个厂子内生产假的汇源牌果汁。孙某、贾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大量购买陈某生产的假冒汇源果汁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陈某涉案价值60余万元,被告人贾某涉案价值24万余万,被告人孙某涉案价值24万余元。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陈某的辩护人同时认为陈某的涉案价值应从60余万元中扣减73000元为5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对孙某指控的涉案价值有误。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时认为陈某未发货及其孙某退货共计73000元的部分应予扣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孙某、贾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而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指控被告人孙某、贾某涉案犯罪数额24万余元中,有证据证明其中有73000元为犯罪未遂。指控被告人孙某、贾某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贾某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陈某、贾某、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能够主动退缴赃款,故对三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贾某、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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