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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只鹅被赶出养殖场 法院却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某合作社养的4500只鹅被轰出养殖场,合作社负责人谭某将周某与蒋某告上法庭,但日前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却依法驳回该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该合作社认为自己是依法成立的养殖企业,租赁了某村王某的养殖场,与聊城大学农学院联合开发鹅最佳配套系技术合作项目,繁殖种鹅4500只。2016年1月,周某与蒋某带领众人闯进养殖场,强行将该合作社养殖的刚刚进入产蛋期的4500只种鹅赶出养殖场,并将养殖场内其他设施毁坏,给合作社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村村民王某在其承包的该村二亩多土地上搭建了养鸡场,合作社租赁了王某的养鸡场用作鹅场,进行养殖。合作社与王某未签订书面协议。

       2015年1月,聊城市政规划,需对一级路两侧的企业进行搬迁,附着物予以清理。王某领取了该宗地地上附着物款,同意该土地用于一级路拓宽。被告周某(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将该村村民委员会的通知书送达给合作社的代表人,通知内容为:“为响应政府对一级路聊城段建设,该村所涉及地上附着物等除你鹅场外已全部搬迁完毕,现工程除你鹅场占地绿化也已全部完成。现你处鹅场已严重影响到该项工程的施工进度。鉴于你占用我村土地且未办理合法的养殖手续,且多次对你上门讲解搬迁政策无果的情况下。为不影响项目的整体建设,也为确保你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现特组织人员将你处鹅场赶至你原鹅场北侧约10米处。”当日,二被告及村委其他人员将原告的鹅赶到该村委新设的鹅场。合作社谭某向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出控告,控告二被告带人到自己的养殖场内,将自己养殖的种鹅进行哄抢,并将其妻子打伤,该局认为周某、蒋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谭某不服,提出复议,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做出复议决定书,认为周某、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维持原决定。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二被告系在执行村民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中引起本案纠纷,二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另外,该村民委员会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本院也无须依职权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遂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原告合作社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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