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信经营 法院依交易习惯做出合理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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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9日 | ||
张某与贾某口头达成树木买卖合同,却不想张某却不承认贾某已付钱给自己,还将贾某告上法庭。贾某到底给没给张某钱,法院又该如何判决?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2月12日,被告贾某与原告张某达成口头买卖树木合同,经协商,张某将自己的树木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先支付定金200元,剩余树款待树木砍伐完毕装车后支付。张某提出自己留一棵小榆树自用,剩余的树木由贾某装车拉走。贾某先后在该村附近连续买树伐树十几天,之后约二十几天,张某打电话给贾某,要求支付4000元卖树款,贾某以已将买树款支付完毕为由,拒绝张某的要求,张某遂诉至本院,提起上述请求。到底贾某有没有支付给张某钱呢? 贾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明,自己是贾某的伐树工人,有时贾某付树款时让其过一遍手,以防出错。在该村伐树时,其中一户卖树的卖树款就是经自己的手过付的,4000元整,当地买卖树木的习惯是先付定金,伐完装车后付清剩余树款,没有赊账的,赊账卖主也不会同意。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当地农村农户卖树的习惯及证人当庭所做的证明,买方先支付买树定金,砍伐装车后付清剩余买树款,买卖关系即告结束。本案中,贾某砍伐装车运走张某的树木后,仍在该村周边买树伐树多天,张某始终未向贾某提出4000元树款尚未支付的事实,而是二十几天后电话催要树款,与其他卖树的农户当天收到卖树款的事实不一,也不符合买卖树木的交易习惯,且张某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以下判决: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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