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用“制度的笼子”保障诚信社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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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2日 | ||
诚信是人的内心自律,本质上属于一种道德价值取向,由内而外惠及他人。诚信社会则是一种相对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作为其中的个人“言而有信”,不因个人私利而“言而无信”。 古人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度量分界”就是社会规则。应当看到,社会各类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欲望、需求、思想和资源,而物质财富和获取财富的手段和机会是有限的,要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必须有大家一致遵循的规则。规则可以是共同体制订的外部规范,也可以是个体的内心道德自律。强调个体的内心自律可以在制度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帮助个体自发诚信行为。但单纯强调社会教化和公民道德显然不足以使个体均抱着高尚的情操诚信礼让。 因此,我们需要把构建诚信社会的价值追求体现在社会共同遵守的各种制度之中,最突出的莫过于国家法律。简单地说,就是在强调公民道德规范的同时,用“制度的笼子”来保障诚信社会建设。制度作为一种外部规范,对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具有威慑力。要将社会秩序中适合外部规范调整的部分制度化,引导人们诚信行为,让更多的主体感受到诚信确实可以增进公共福利和个人利益,这样才能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在制度层面,我们需要制定更多的符合诚信价值取向的行为规范;在道德层面,我们需要弘扬诚信,强调仁爱。对公权力行使者而言,更多地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严格执法;对普通公民而言,时常怀有一颗爱人之心,保持敬畏,遵纪守法就已足够。拥有“善”的制度,是构建诚信社会最有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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